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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以来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保健类食品问题整治工作,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执法手段,严厉打击保健类食品安全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为进一步引导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法守法,落实主体责任,规范生产经营行为,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:
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发布广告宣传七色糙米具有“控糖抗饿”功效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有关法律法规,2026年3月,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。
2026年4月20日,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。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利用电视播放宣传课件的方式,对其销售的“别提多美”牌怀山药复合肽粉作具有“保健、抗癌”功能的虚假宣传。其行为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法律法规,构成经营保健类食品虚假宣传行为;6月5日,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当事人在超市内经营的“梦思香牌黄金八宝粥、家庭八宝粥”,在店内宣传消费提示牌宣传内容:“八宝粥,保暖御寒,八宝粥下肚后非常容易消化,很适合肠胃不适的人食用,能加强食欲,补充体力,清早起床喝上一碗八宝粥,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保暖,增加身体御寒能力,能预防受寒感冒。”上述宣传内容违规暗示调理身体、预防疾病的保健疗效,当事人对八宝粥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。2026年6月,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立案调查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目前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中。
2026年3月31日,执法人员接投诉、举报,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。发现在二楼会议室利用会议讲座的方式,对其销售的“牧仑郎”牌初乳配方驼乳粉作能预防治疗疾病的虚假宣传。其行为违反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法律法规,构成经营保健类食品虚假宣传行为;5月27日,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2026年4月17日,执法人员依法对巨野县麟丰大药店做监督检查,发现该药店存在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行为,现场下达了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。2026年4月24日,执法人员对该药店整改情况做核查,发现当事人仍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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